厦门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4-30 08:31

  厦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要求,根据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本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向各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以下简称打非牵头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线索,举报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依法由厦门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认定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给予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打非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申请、审核、发放及向市打非牵头部门申请的工作,市打非牵头部门负责各区奖励复核及市级奖励的审核、发放工作。涉及本市跨区域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具体实施部门由市打非牵头部门确定。公安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各级打非牵头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被举报事项的行为实施地在本市或依法由本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认定;

  (四)被举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直接从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刑事立案程序的;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无法查证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社区工作者、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从业人员、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普法宣传志愿者等,不属于前款第一项直接从事直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按照涉案金额和对案件侦破的作用,分别做具体划分。对于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按照涉案金额大小分为市、区两级线索,区级线索又分为一级至四级线索。对于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按照线索对案件侦破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重要帮助作用和辅助参考作用。

  (一)市级线索是指经公安机关立案认定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的重大线索;

  (二)区一级线索是指经公安机关立案认定涉案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线索;区二级线索是指经公安机关立案认定涉案金额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的线索;区三级线索是指经查证存在非法集资违法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线索;区四级线索是指经查证存在非法集资隐患的线索;

  (三)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有力证据,查破非法集资案件。重要帮助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其他相关证据、信息,经进一步工作,查破非法集资案件。辅助参考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获取证据起到帮助作用。

  第八条 市级线索奖励金额按以下执行: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起直接作用的,按涉案金额的0.5‰予以奖励;起重要帮助作用的,按涉案金额的0.4‰予以奖励;起辅助参考作用的,按涉案金额的0.3‰予以奖励。按照线索对案件侦破的作用程度最低奖励30000元人民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00元人民币。

  第九条 区级线索奖励金额按以下执行:

  (一)区一级线索:奖励10000元人民币;

  (二)区二级线索:奖励5000元人民币;

  (三)区三级线索:奖励2000元人民币;

  (四)区四级线索:奖励500元人民币;

  (五)对在全省或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除按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后,区打非牵头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召开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打非牵头部门同意后给予举报人适当增加奖励金额。

  第十条 市级线索举报奖励资金按规定纳入市委金融办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区级线索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局专项工作经费预算予以安排。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采取“一案一议”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应对举报线索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实名身份、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的实名身份与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各区打非牵头部门接到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对举报奖励申请进行登记分类、初步审核。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退回并告知举报人,必要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的情形,依法进行处理。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本辖区公安部门进行查证,公安部门在接到区打非牵头部门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查证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经查证后区打非牵头部门应及时确定并发放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接收举报奖励申请地与案发地不一致的,接收举报奖励申请地的区打非牵头部门应及时移送案发地的区打非牵头部门受理并抄送市打非牵头部门,由案发所在地的区打非牵头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区级举报奖励由区打非牵头部门依据举报奖励申请材料及举报人信息如实填写《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会同所在区公安部门意见确定奖励金额,并报市打非牵头部门复核后,由区级打非牵头部门发放;市级举报奖励由区打非牵头部门会同所在区公安部门意见,向市打非牵头部门提交《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经市打非牵头部门核准,由市级打非牵头部门发放。

  第十六条 各级打非牵头部门应在奖励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举报奖励通知书》。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亲自领取奖金。领取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简述举报内容,提供举报受理编号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打非牵头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身份证复印件、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存档。

  第二十条 各级打非牵头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打非牵头部门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打非牵头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举报行为而陷入危险要求提供保护的,各级打非牵头部门应当提供或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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